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数量、价
格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数量、价格调整事项认真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价格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
予数量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前述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以 59.77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捷、朱和平、窦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