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2-095
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耐普转债”202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别提示:
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耐普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月 28 日,票面利率为 0.40%,付息年度为第一年。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耐普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2 年 10 月 28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
息。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耐普转债”或“可转债”)
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支付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期间的
利息。根据《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耐普转债基本情况
日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年 2.3%、第六年 2.8%。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司
保。
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根据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
《2021 年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
跟踪评级报告》,经评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
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耐普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票面利率为 0.40%。即每 10 张“耐
普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耐普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耐普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
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大道 18 号
联系人:王磊、邢银龙
电话号码:0793-8457210
传真号码:0793-846108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