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智慧农业/公司 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2022 年 4 月 19 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次股权激励计划 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本次注销/本次注销股票
指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期权
部分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 04F20200052 号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锦天城(重庆)律
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定文件,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事由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李旭因离职自愿放弃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 万份,公
司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 万份。
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
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李旭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 万
份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承诺自愿放弃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并自愿放弃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 万份,公司董
事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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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智慧农业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慧农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事由、数量及截至
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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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林 可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党争胜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