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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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38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证
券日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67,840,1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4.354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966,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5.40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3,873,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4,873,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4,873,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8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0%。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8,409,288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075,307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2,333,981股。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63,681,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3%;
反对4,158,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7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15,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63%;反对4,158,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5.3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63,681,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3%;
反对4,158,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7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15,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63%;反对4,158,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5.3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63,681,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3%;
反对4,158,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7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15,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63%;反对4,158,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5.3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新、唐小斌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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