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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
津贴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公司董事及监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
(二)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董事、监事津贴标准依据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执行:每一位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12 万元/年;每一位非
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3 万元/年;每一位非职工监事津贴
为人民币 3 万元/年;每一位职工监事津贴为人民币 3 万元/
年。
第五条 董事、监事津贴的考核
应发津贴金额={(年度津贴标准*20% *勤勉系数*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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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系数)+(年度津贴标准*80% *在任时间系数)}
(一)勤勉系数=在任期间实际出席会议次数/在任期间应出
席会议次数。
(二)董事应出席的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监事应
出席的会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
(三)在任时间系数=考核期间在任月数/12,当月在任时间
不足 15 天的当月不计算。
(四)应发津贴金额以上述计算方式核算结果为准,半年度
核发结果上限为年度津贴总额 50%,年度发放津贴金额不应超过
上述规定年度津贴标准金额。
第六条 董事、监事津贴的发放
(一)董事、监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津贴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担任福能东方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的,只能领取一份津贴;
(三)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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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原有的制度或执行办法与本制度有不一致之
处,均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变化调整上述规定,如
有变化,均以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