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牛永宁 刘广灵 谢春华 邓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