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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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
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
及管治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
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
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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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
和子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
标、政策、ESG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五)对公司ESG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ESG工作计
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司围绕ESG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并评估公司ESG工作实
施绩效,并就绩效表现提出优化建议;
  (七)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ESG
报告及其他ESG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与
ESG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工作组和相关部门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ESG工作相
关资料等;战略与ESG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具体由召集人决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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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通知时
限、方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拟定,并通过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达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
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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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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