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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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收集、报告的管理责任,保证公司重大事项能够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归集、有效管理和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融捷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
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
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
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
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
                        ;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重大事项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
整理的义务以及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拟发生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在实施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应在拟实施前履行报告
义务: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上述交易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六)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在拟实施前履行报告义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相关单位拟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获准实施后,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七)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项第 1 点所述标准的。
  已经按照本规则本制度第十条第(七)项第 1 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八)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五)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等。
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其他重大事项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拟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晓或筹划阶段按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报告义务;已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
报告义务:
  (一)公司专项负责人会议、总裁办公室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
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
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达到报告标准的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的当日,投标类项目则在获悉被确
定为中标单位的当日,由联络人以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告有关
情况,同时应报送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配合提交相
关资料。
  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涉及需要审批的重大风险事项,应按规定根据重大事项报告标
准提前报送并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判断是否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
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
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交所惩戒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
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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