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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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独立意见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就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了相关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 1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
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煜、汤先国、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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