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
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
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
公司、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
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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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漏洞;
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
设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
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
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
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
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
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
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
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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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
处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
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
意见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
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
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各职能单位人员、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
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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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
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
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合法、有效性;
效益;
(二) 公司各单位员工: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
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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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其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
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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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
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
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
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日常财务收
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
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
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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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
报表等资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需要的审
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经理职责:
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依据;
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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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
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
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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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
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
分保证。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
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计范围
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
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
督检查;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及各职能单位已制定的制度、
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
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
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
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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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
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
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
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
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
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
责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单位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
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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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
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
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
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
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
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
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
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
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
计建议,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
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
(七)审计终结,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资料,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
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
意见书;
(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
象,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作出
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
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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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备案;
(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及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
少于2 人,以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性、谨慎性。审计人员
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他单位协助工作。
第九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
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
传递审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并可以
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
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
书面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告知审计机构。
必要时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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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
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
意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
限为五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
议。
第四十四条 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
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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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
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
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
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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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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