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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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主要股东(即按持股比例自高到低合计持有超过公司50%股份的全部
股东,下同)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3)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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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
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
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
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关重要。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时,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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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
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如果公
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
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
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
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
于1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
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
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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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
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
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
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
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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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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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
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在依照上述形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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