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
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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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
事项在向董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重要参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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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
大交易事项,包括: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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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
标准。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
大小。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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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
项;
的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进入破产程序;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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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
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分类发生变更;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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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份;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产生重大影响;
(八)其它重大事件: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
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有),对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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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
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
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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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
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
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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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
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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