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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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欧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
      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
      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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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
      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权限划分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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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九)   决定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
      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
      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
      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
      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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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和/或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
       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总经
       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
       融支持;
       (十)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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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   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总经理须接受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
       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财务总监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对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
       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为总经理作出相应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职工代表及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总经理办
       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和听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总经理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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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主持,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事由及会议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视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加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向会议作专项报告或阐述,以保证为总
       经理进行决策提供的意见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人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以及对会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会议记
       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
       执行。
              第七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审批相关事项。如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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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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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的
       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超过各部门预算及超出授权
       范围的事项,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七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
       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
       司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签署重大合同权限依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程序及审批权限,由公司相关财务规定
       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其它审批权限:
       (一)   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   预算内短期投资;
       (三)   非重大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八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
       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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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九章   总经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报酬在其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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