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相关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杨成成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