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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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湖南监管局(下称“湖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景峰医药、叶湘武、黄华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 号)(下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黄华:
  据查,2020 年 5 月、2020 年 9 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
峰医药”或“公司”)分别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 43%、20%的
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在 2020 年年报中合计确认投资收益 3.36 亿元。2021 年 8 月 30
日,景峰医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的会
计处理存在差错,经重新计算后,调减 2020 年度利润总额 1.07 亿元,占当期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9.38%。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景峰医药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
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湘武、财务总监黄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
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
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
员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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