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化学”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就华融化学
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如下: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额度的议案》,同意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
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在前述有
效期内现金管理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品种
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安全性较高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
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上述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日,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实施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期限内作出投资决策、签
署相关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
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等协议,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
施。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投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短期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
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此外不排除相关工作人
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
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
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额度的议案》,同意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
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在前述有
效期内现金管理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增加不超
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助于
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额度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8 亿
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暂
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意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
度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事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