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李昕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其已连续三次未
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独立董事李昕
先生予以变更。
同时,经认真审查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相关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我们同意李刚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