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控股股东陈再宏先生提名奚盈盈女
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控股股东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名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对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审阅和了解,我们认
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能力。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奚盈盈女士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燕 史志振 茅开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