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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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
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债转股方式对宝明精工增资和宝明精工以债
转股方式对赣州宝明进行增资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债转股方案实施后,宝明精工仍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赣州宝明仍为宝明精工全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向宝明精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增资和宝明精工向赣州宝明通过债转 股的方
式增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向
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及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修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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