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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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层其他成员遇有紧急情况及特殊事
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的事项,经理层应按《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及其他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年度工作报告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
第六条 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事项,
不得在事后报告。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
完成的,应及时向董事会说明原因。
第七条 董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经理层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经理层在执行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既定部署或安排时,可以向
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但在董事会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按董事会原决策执行,并
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报告内容及机制
第九条 报告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中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重大事项、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及按照公司其他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
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机制。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召开,经理层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反映经理层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并由总经理代表经理层在董事
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日常报告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突发(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
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报告。事件处理完
结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授权决策事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经理层应
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决策文件。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机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层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质询机制。董事长、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就具体问题
质询经理层成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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