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联席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产品组合及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战略委员会决定
产品组合及投资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和运行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或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对外投资(包含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委
托理财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 1 -
(三)对影响公司战略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层的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
范围内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其他会议按需召开,两
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二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当日召集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现
场会议方式、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
开。
第十三条 产品组合及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2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