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德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规定,定价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修订稿)》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事项对当期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重新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本次非公开
发行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具体措施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该页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匡同春 雷 宇 沈云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