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事前审核,现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
易。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健柏:
卫建国:
刘兴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