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郴
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
政策障碍。
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和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预计构
成关联交易。
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具有独立性,不会发生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我们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健柏:____________
卫建国:____________
刘兴树: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