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
形的说明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的股份购买湖
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湖南
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并向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各方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后附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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