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 西藏天路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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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2022-85 号
转债代码: 110060        转债简称:天路转债
债券代码:188478         债券简称:21 天路 01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开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可转债”)将于 2022 年 10 月
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值发行。
五年 1.8%,第六年 2.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
利率。
   (2)付息方式
发行首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11 月 1 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 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划触发转股价格调整相关条款;同时因公司股票已出现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当期可转债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形,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新转股
价格为人民币 5.42 元/股。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含税),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7 日
  本次除息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本次付息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税)。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
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 14 号
  联系人:多吉次仁
  联系电话:0891-6902701
  传真:0891-6903003
  (二)保荐机构: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保荐代表人:丁力、张见
  联系电话:010-85556399
  传真:010-855564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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