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风动力”)为进一步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
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
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
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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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
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春风动力独立董事、监事和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
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
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
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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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能否行权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98.27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206.7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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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
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 至 2023 年二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部负责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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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