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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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定以及《一心
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
员应当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七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审计
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
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
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根据监管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
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
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还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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