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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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新乡拓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计划或安排。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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