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划或安排。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2.82 元/股。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