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2022)第 024-2 号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 “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
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 审 核 函
[2022]02017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报告期末”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所对因报告期变化,以及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
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
释或说明,
《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 32
正文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100 万元,拟投向全国一体化
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拟在庆阳、怀来、
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共六个城市和地区购置办公场地,补充性能先进的软
硬件设备,围绕上述城市和地区所处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
务。项目建设地点为上述六个城市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本次募投项目场地
投入费 8,366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 38.05%;研发费用 3,275 万元,主要为
研发人员薪酬。项目的建设期为 3 年,建设期内即可实现盈利,完全达产后预
计实现年均销售收入 27,708.70 万元、年均净利润 6,508.18 万元,项目财务内
部收益率(税后)为 27.86%。前次募集资金 37,057.74 万元,投向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总部房产购置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和总部房产购
置项目尚未投入募集资金。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2 年 7 月到期。请
发行人补充说明:……(4)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
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
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
销对业绩的影响;……; (7)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资质
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若
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
(4)
(6)
(7)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
(3)
(4)
(5)
(6)(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
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
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
响;
回复:
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募投项目中公司购置场所与租赁费用价格对比表,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产预计年折旧费用为 263.64 万元。在同地区同等面积下,
公司预计每年产生租赁费用为 290.00 万元,公司购置场地的年折旧金额低于测
算的年租赁金额。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在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
关地区购置办公场地作为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场地的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如下:
(1)购置自有房产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对于场地的需求日益提升。若公司未来
长期通过租赁方式运营主要办公场地,存在租赁场地被收回或者到期无法续租、
租金费用持续提高、频繁变更工作场地等风险。公司通过本次募投资金购置自有
办公场所,可以为现有的员工提供独立自主、更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研发测试环境,
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2)购置房产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产预计年折旧和摊销费用为 263.64 万元。在同
等面积下,以公开查询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平均租赁价格
测算,公司预计每年产生租赁费用为 290.00 万元,公司购置场地的年折旧金额
低于测算的年租赁金额,且购置场所在折旧期满后,仍然持有该资产。因此,购
置场所更具有经济效益。
(3)购置房产作为办公场所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对人才的吸引力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所处的六
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在当地招募并培训技术服
务人员,实现对集群及周边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为集群所在地的大型数据中心
提供园区及基础设施运维与管理、售后维保和交付实施等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
公司通过在上述地区购置办公场所,形成持续稳定的办公场所,有利于提升公司
整体形象、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一步吸纳、培养、管理相应的
业务和技术人才,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如上所述,发行人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购买房产系公司紧跟国家“东数西算”
政策,布局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的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
持服务站点所需,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购置房产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业
务开展的稳定性,与租赁房产相比具有更佳的经济效益,并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
的品牌形象、吸引优质人才,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购买房产具有必要性、合理
性。
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出具了《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
途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购置场地的募投
项目为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拟购
置场地将用于办公自用,不会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 2、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均未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业务,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如上所述,发行人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不会用于出租或出售,发行人不存在
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
发行人已就此出具了承诺函。
(七)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资质是否已取得,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
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回复:
(1)募投项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和批复
①项目立项备案
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各实施地点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或
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所在地 备案情况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国家代码:
对于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备案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需备案的相关情况(怀来、韶关、北京、芜湖、广州、简阳),相关主管部门认
为,发行人的该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此无需备案。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发行人
已向募投项目各实施地点的主管部门递交了备案申请,并取得了备案文件或经主
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项目备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备案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②环评批复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发行人的“全国一体化新型
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五条:“本名
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未被列入该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③节能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
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此次募投项目的能耗预计
为年均用水量 2.45 万吨,消耗电量 278.40 万度,折合 342.15 吨标准煤/年,低于
上述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无需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说明》,
说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
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你公司承诺拟建设的“东数西
算”支撑服务体系项目的主要消费品种为电力,年消费量约为 278.4 万千瓦时,
折合 342.15 吨标准煤,据此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内部审议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资金运用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上所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甘肃省投资
项目备案证》等相关资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在庆阳市落地东
数西算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以庆阳为核心在相应城市,含怀来、简阳、芜湖、贵
安、韶关、北京、上海、广州等购置或租赁办公场地,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
服务站点,采购算力设备,建设算力中心以及节点优化中心,研发数字化智能运
维管控平台等软件,为集群所在地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
为下游客户提供优质算力产品和定制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发行人已更新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1-20200799),业务种
类及覆盖范围为:①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张家口(注:包
含怀来)、廊坊、上海、扬州、芜湖、广州、韶关、深圳、成都(注:包含简阳)、
贵阳、贵安新区、张掖、庆阳);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全国);③互联网接入服
务业务(北京、上海、广东)。证书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如上所述,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质。
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编 号 为 :
GR201911001028),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已经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提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申请资料,目前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审核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
求,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序
认定条件 发行人情况 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号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 发行人于 2007 年 6 月 1 日注
年以上 册成立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
发行 人拥 有其主 营业务 经营
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
发行人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五、高技术服务业”规定
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相关 技术 创新活 动的人 员占
企业 当年 职工总 数的比 例高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于 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
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
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发行人 2019-2021 年度的销售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收入分别为 20,537.07 万元、
不低于 5%; 总额 占同 期销售 收入总 额的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4%;
发行 人在 中国境 内发生 的研
发费 用总 额占全 部研发 费用
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总额的比例为 10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2021 年,亚康万玮高新技术产
不低于 60%; 例高于 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 根据公司说明及确认,亚康万
要求; 玮的企业创新能力符合要求
序
认定条件 发行人情况 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号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公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 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近三
重环境违法行为。 质量 事故 或严重 环境违 法行
为
如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的认定条件,发行人更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测算资料,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续期失败对本次
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建设期 运营期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所得税
- - 235.85 350.27 460.86 539.68 605.91 669.85
增加
净利润
- - 235.85 350.27 460.86 539.68 605.91 669.85
减少
净利润
率降低
如上所列,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
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三: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其他应收款 491.86 万元,
其他流动资产 1,239.09 万元。发行人共有 13 家子公司。根据申报材料,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
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
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3)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
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
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
意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
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
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等业务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
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
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
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是否从事
序
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 房地产业
号
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为大中型
转让;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互联网公
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
司和云厂
术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
商提供算
力设备销
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售及算力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基础设施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综合服务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负责公司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依 华北等区
是否从事
序
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 房地产业
号
务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域算力设
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备销售业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务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计算机信息科技及计算机网络软硬件、
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
施工(除专项审批),电子产品、通讯
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设 负责公司
计、制作各类广告,计算机系统集成, 华东区算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计算机研发,网页 力设备销
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会展服 售业务
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
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公司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
华北等区
机软硬件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备销售业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
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软件 负责公司
开发、销售,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 国内算力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综合服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实施
负责公司
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国内算力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综合服务
的实施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
负责公司
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测试服务;商品
国内算力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
综合服务
务;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
的实施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信技术研究开发、
是否从事
序
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 房地产业
号
务
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材料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
转让: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 负责公司
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国内算力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 综合服务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的实施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负责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国内算力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
综合服务
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
的实施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负责公司
香港等海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系统集成
备销售业
务
负责公司
美国等地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专注于相关
区算力基
础设施综
件和硬件技术
合服务的
实施
负责公司
新加坡等
通信设备维修;数据分析、处理和活动 地区算力
等 基础设施
综合服务
的实施
负责公司
加拿大等
是否从事
序
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 房地产业
号
务
地区算力
基础设施
综合服务
的实施
负责公司
从事计算机咨询业务和其他相关活动; 马来西亚
经营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其他信息技术 地区算力
服务活动;经营电脑终端维修及保养业 基础设施
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综合服务
的实施
YAKANG 负责公司
TECHNOLOGY 欧洲地区
IRELAND 算力基础
LIMITED(以下 设施综合
简称:爱尔兰科 服务的实
技)(注 1) 施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负责公司
甘肃亚康万玮科 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大数据
国内算力
技有限公司(以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
下简称“甘肃亚 处理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
综合服务
康”)(注 2) 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
的实施
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注 1:爱尔兰科技为融盛高科新设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5 日;
注 2:甘肃亚康为公司新设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
如上所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
中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资质,
目前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三)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回复:
行认购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文件,
其认购本次可转债的意向如下:
是否参加本次可转债发行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持股情况
认购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徐江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监事
会主席
发行人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总经理
根据相关主体认购本次可转债的意向情况,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如下承诺:
认购意向 承诺主体 与发行人关系 承诺内容
发行人控股股
徐江 (含),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
东、董事长
父母、子女不存在减持亚康万玮股
发行人持股 5% 票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没有减
以上股东,为发 持计划或安排。
祥远顺昌 行人控股股东
徐江的一致行 2、若亚康万玮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动人 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最后一次减持亚康万玮股票或
发行人持股 5% 已发行的可转债的日期间隔不满六
恒茂益盛
以上股东 个月(含)的,本企业/本人及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承诺将不参与认
发行人间接持 购亚康万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亦
徐平
股 5%以上股东 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
发行人间接持
徐清 股 5%以上股 3、若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
东、监事会主席 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
视情况确定是否 发行人间接持 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亚康万玮股票
参与发行认购 股 5%以上股 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本人将视
古桂林
东、董事、总经 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可转
理 债。若认购成功,本企业/本人及本
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中
王丰 董事、副总经理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李武 董事、财务总监 中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自本次可
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
董事会秘书、副 成后六个月(含)内不减持亚康万
曹伟 玮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总经理
韦红军 副总经理 4、本企业/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
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
企业/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李玉明 监事 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亚康万玮股
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企业/本人、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减持亚康
唐斐 监事 万玮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
归亚康万玮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认购意向 承诺主体 与发行人关系 承诺内容
产生的法律责任。
子女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
方芳 独立董事
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本企业/本
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放弃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系真实意思表
刘航 独立董事 示;
不参与发行认购 2、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
关规定;
薛莲 独立董事
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如本
企业/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吴晓帆 副总经理 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等事宜作出了相应的承
诺并予以披露,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中补
充披露了上述承诺。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没有发
生变化。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符合中国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其中,根据发
行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647.73 万元。据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仍
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仍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资产仍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仍独立;
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仍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 “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徐江持有发行人 3,259.65 万股股份,占比
上的股东为祥远顺昌、恒茂益盛、徐平、徐清、古桂林。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徐江直接持有发行人 3,259.65 万股股份,占
比 40.75%,徐江通过天佑永蓄间接持有发行人 162.72 万股股份,通过恒茂益盛
间接持有发行人 44.10 万股股份,通过翼杨天益间接持有发行人 35.29 万股股份,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7%,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且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三)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及权属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
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 “发行人的重大股本演变”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仍为 8,000 万元。
八、 “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新增期间,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如下主
要业务资质:
序 持有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备注
号 主体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及
覆盖范围:
①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张
中华人民共
家口、廊坊、上海、扬州、
亚康万 和国增值电 经营许可证编号:
玮 信业务经营 B1-20200799
成都、贵阳、贵安新区、
许可证
张掖、庆阳);
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全
国);
③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序 持有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备注
号 主体
(北京、上海、广东)
CIC 信息化
亚康万 建设及数字
玮 化能力评价
证书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新增期间,融盛高科在爱尔兰新增设立全资
子公司 YAKANG TECHNOLOGY IRELAND LIMITED(以下简称:“爱尔兰科
技”),爱尔兰科技的注册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YAKANG TECHNOLOGY IRELAND LIMITED
UNIT 80, CHERRY ORCHARD INDUSTRIAL ESTATE, DUBLIN 10,
住所
DUBLIN, D10NX96, IRELAND
董事 王丰、唐斐
公司编号 723803
已发行股份 100 股
业务性质 其他信息技术及计算机服务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5 日
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仍符合注册地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过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其他主要经营必需的资质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
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未出
现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拥有独立面
向市场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如下关联企业:
序号 单位名称 关联关系
曹伟的兄弟姐妹的配偶王静名下的个
体工商户
除上表所列以外,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
的交易)情况如下:
无。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主债务合同及编号 担保金额(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2061400001119);
徐江 亚康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内信用证(编 2,000.00
号:RLC91052022002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内信用证(编
号:RLC910520220024)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主债务合同及编号 担保金额(万元)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
徐江、亚康万玮 亚康环宇 3,079.13
同(编号:129C51620220004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
同(编号:129C51620220003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
同(编号:129C516202200041)
徐江 亚康环宇 920.8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
同(编号:129C51620220003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
同(编号:129C516202200033)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 分行
《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 编 号
SX1490210056(B));
亚康万玮、徐江、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JIANG 亚康环宇 1490220005(B)
); 2,956.97
JINGJING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
无。
项目 2022 年 1-6 月金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649,532.00
(1)应收项目
无。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额(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额(元)
其他应付款 徐江 ——
其他应付款 古桂林 ——
其他应付款 王丰 ——
其他应付款 徐平 ——
其他应付款 曹伟 ——
其他应付款 唐斐 ——
其他应付款 徐清 ——
北京中联润通信息技
其他应付款 ——
术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张宏亮 ——
其他应付款 刘航 25,000
其他应付款 薛莲 25,000
其他应付款 方芳 25,000
合 计 75,00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确认,2022年1-6月的关联担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发行人下属
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且均为无偿,是支持发行人发展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已
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的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
相关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自有房产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未拥有任何房产。
(二) 发行人拥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新增取得 3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申
号 请 商标标识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人
第 38 类:无线广播;
信息传送; 计算机
终端通信; 电子邮
件传输; 电子公告
牌服务(通信服务);
发 信息传输设备出租; 2022.6.7
人 网络的电信连接服 2032.6.6
务; 提供全球计算
机网络用户接入服
务; 数据流传输;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
务;
序 申
号 请 商标标识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人
第 37 类:提供维修
信息; 提供建筑信
息; 计算机硬件安
装、维护和修理; 电
器的安装和修理;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
发 坏的机器; 办公机 2022.6.7
人 保养和修理; 修复 2032.6.6
磨损或部分损坏的
发动机; 清除电子
设备的干扰; 防盗
报警系统的安装与
修理; 维修电力线
路;
第 9 类:数据处理
设备; 计算机用接
口; 可下载的计算
机程序; 计算机硬
发 件; 生物特征识别 2022.6.7
人 航仪器(随载计算 2032.6.6
机); 音频视频接收
器; 半导体; 芯片
(集成电路); 集电
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新增取得 25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发证日期
号 日期
安全生产 vr 模拟训练
系统 V1.0
健康生理分析系统
V1.0
序 首次发表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发证日期
号 日期
数据流计算支撑组件软
件 V1.0
管理智能应用支撑组件
软件 V1.0
协同作战预案演练系统
V1.0
灾害现场指挥系统
V1.0
智能应用集成框架中间
件软件 V1.0
人机交互集成框架中间
件软件 V1.0
信息主体通信中间件软
件 V1.0
状态监测中间件软件
V1.0
公共安全勤务管理系统
V1.0
项目实施效能监控体系
能监控体系]V1.0
企业数字化经管系统
V1.0
情指勤舆—指令流转平
台 V1.0
区域指挥信息平台
V1.0
销售订单管理系统
V2.0
序 首次发表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发证日期
号 日期
称:项目管理系统]V2.0
(三)发行人现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现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新增期间,发行人及下属境内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租赁
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对外
投资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甘肃亚康目前持有庆阳市西峰区市监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BXYNR155),甘肃亚
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甘肃亚康万玮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 115 号庆阳云计算大数据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丰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云
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
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甘肃亚康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亚康万玮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分第“八、(二)”。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在新增期间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报
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融
资合同及对应的担保情况如下:
借 授信/贷
序 授信/借款
合同名称 贷款方 款 款金额 担保方式
号 期限
方 (万元)
《综合授信合 亚 1、亚康万玮签署《最
上海银行股
同》(编号 康 2021.11.10- 高额保证合同》(编
SX1490210056 环 2022.06.21 号 :
北京分行
(B))(注 1) 宇 DBSX149021005601
流动资金借款 上海银行股 亚 (B))提供连带责
借 授信/贷
序 授信/借款
合同名称 贷款方 款 款金额 担保方式
号 期限
方 (万元)
(B)) 宇 保证合同》(编号:
DBSX149021005602
流动资金借款 亚
上海银行股 (B))提供连带责
合同(编号: 康 2022.1.14-2
北京分行 3、Jiang Jing Jing 签
(B)) 宇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 亚 ( 编 号 :
上海银行股
合同(编号: 康 2022.3.11-2 DBSX149021005603
北京分行
(B)) 宇 任保证。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 杭州银行股 亚
产管家自助贷 份有限公司 康 2022.04.26- 担保方式为资产管家
借 款 合 同 》 北京分行营 环 2022.07.26 质押
( 09111762022 业部 宇
保 证 合 同 》
( ZB9105202200000
《融资额度协 上海浦东发 亚
保证担保;
议》(编号: 展银行股份 康 2022.06.18-
BC2022061400 有限公司北 环 2023.01.17
额 保 证 合 同 》
( ZB9105202200000
证担保
《融资额度协 上海浦东发 亚
保 证 合 同 》
议》(编号: 展银行股份 康 2022.06.15-
BC2022061400 有限公司北 万 2023.01.17
保证担保;
借 授信/贷
序 授信/借款
合同名称 贷款方 款 款金额 担保方式
号 期限
方 (万元)
高额保证合同》,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亚 生 效 , 2、徐江签署《最高额
康 2020.09.14 保证合同》,提供连
星展银行 环 及 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国)有 宇、 2021.08.30 3、亚康石基签署《最
限公司深圳 亚 修改,每张 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
分行 康 发票的最长 同 》
石 融资期限为 ( AR/SZ20190715-0
基 自提款之日 2)及《最高额应收账
起 3 个月 款质押补充合同》
(ARP/SZ/PL/2020083
供质押担保。
注 1:截至报告期末,该合同约定的循环借款额度期限内存在尚未到期的借款。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和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前五名
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万元)
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
苏州市吴越智博大数据科技有
限公司
合计 223.74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和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情况如
下: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万元)
合计 94.1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
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
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无变化。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无
变化。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 行 人 自 2022 年 1 月 至 2022 年 6 月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财 政 补 贴 的 金 额 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财
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
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
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仍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
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
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一、 “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共同编制,
本所参与了《募集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
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
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仍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
件,已履行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谭清 律师
赵莹 律师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