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
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
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认为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GDR
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
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 GDR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上市方案的议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认为本
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戴建军 赵康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