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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件、电子
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监事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
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
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将现场会议做好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
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
在【】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
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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