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钢股份
股票代码: 600782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 8 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929 号吉成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2022 年 10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
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钢股份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新钢股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
指 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控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宝武 指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新钢集团 指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将持有的新钢集团 51%的股权无偿划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指 至中国宝武,从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行
易、本次无偿划转
为
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签署的《江西省国
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于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新余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江尚文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929 号吉成大厦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63363555U
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的管理和运营;资本运营;企业改制重组顾
问、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和代理;省国资委授权的其
主要经营范围
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4 年 5 月 8 日至长期
江西省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90%)、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
主要股东
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
主要股东通讯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1198 号中江国际大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行政
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90%、10%股权。江西国控的
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 长期居 是否拥有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号 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以上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及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阙 泳 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省知联会) 常务理事、副会长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胡劲松
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会 常务理事
李 松 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协会 副会长
杨 江
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研究生导师
董事、董事长、法
江西国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
毛顺茂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
派代表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罗 敏
江西华赣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江西国控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
丁鸿君
启迪未来科技(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江苏恩福赛柔性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
共青城广慧嘉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易连兴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诚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上海承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俞铁成 上海竹亦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董事
广慧(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江苏南大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共青城赣旅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北京爱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广缘慧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江西省海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江西国控启迪云计算有限公司 监事
江西五丰牧业有限公司 董事
郭庆华 江西五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江西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
厦门环华有限公司 董事
江西针棉进出口有限公司 董事
江西省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李艳 江西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通用航空江西直升机有限公司 监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新钢股份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新钢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名称 简称及证券代码 持有单位及持股比例
创美药业 通过江西江中医药商业运营有限
(02289.HK) 责任公司持股 26.90%
国旅联合 通过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600358.SH) 司持股 19.57%
江中药业 通过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
(600750.SH) 公司持股 43.0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出具的《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 51%股权的通知》(赣国资企改字[2022]78 号)及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签署的
无偿划转协议,江西国控拟将新钢集团 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宝武,不再控制
新钢集团,从而不再拥有新钢股份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新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钢集团持有新钢股份 A 股 142,879.95 万股,占新钢股
份总股本的比例为 44.81%,系新钢股份直接控股股东;江西国控直接持有新钢
集团 100%股权,系新钢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新钢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
委。本次权益变动前,新钢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西国控将新钢集团 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宝武,
不再控制新钢集团,从而不再拥有新钢股份的控制权;新钢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
仍为新钢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钢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无偿划转协议》。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前述协议,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此前签署的有关协
议内容与本协议冲突的,以 2022 年 10 月 16 日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西国控将持有的新钢集团 51%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宝武。
本次划转基准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无偿划转标的的数额根据划转基准日经净资产专项审计后的新钢集团归母
净资产数额确定。根据上述净资产专项审计结果,本次无偿划转标的的数额约为
人民币 42.67 亿元。
划转标的交割日为江西国控将划转标的过户登记至中国宝武名下的工商变
更登记日。
(三)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新钢集团职工分流安置。
(四)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划转不影响新钢集团的法人主体地位,划转完成后,新钢集团在交割日
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新钢集团继续享有和承担。
(五)其他
的内部决策程序。
关事项(如境内外经营者集中申报、所涉上市公司实控权变更等)获得有权部门
审批后生效。
记等程序,努力实现交割的顺利完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事项;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转议案的结果进行公告;
表决通过股权划转议案的结果进行公告;
转议案的结果进行公告;
并非在越南 2018 年《竞争法》第 30 条项下被禁止的并购交易;
集团相关协议部分条款;
关协议部分条款;
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核准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需)。
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本次交易
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核准、备
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新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
在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西国控将不再通过新钢集团间接控制新钢股份,不再拥
有新钢股份的控制权。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中国宝武的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中国宝武具备上市公司的
收购资格条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责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西国控不存在未清偿其对新钢股份的负债、未解除新
钢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新钢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江西国控与中国宝武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签署的《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签署的《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上市公司名称 江西省新余市
司 地
股票简称 新钢股份 股票代码 600782
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江西省南昌市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注册地/住所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人
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人是否为上市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间接控制 142,879.95 万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44.81%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数量:减少间接控制的 142,879.95 万股,减少至 0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减少间接控制的 44.81%,减少至 0%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尚未执行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江西国控将新钢集团 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宝武,江西国
及方式 控不再控制新钢集团,从而不再拥有新钢股份的控制权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不适用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是 □ 否 ? 不适用 □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否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
取得批准 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核准程序”
否,尚需取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四、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