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2-056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一、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66,55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2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股 本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十二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8,75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26,625,000 股,
转 增 股 本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115,375,000 股 。 截 至 目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6,515,000 股,占总股本的 74.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除控股
股东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未确权账
户”)外的其他股东,包括青岛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康桥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青岛欧森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共计 2,261 位股东。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亲属离
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份股东的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发行人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承诺主体严格按照上述承诺要求履行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股份承诺义务。
后续追加承诺的情形。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其他相关承 诺详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中“第三、五、
七项”。
(二) 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转增股本前所持限售 转增股本后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股) 股份总数(股) (股)
青 岛 安 信 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山 东 康 桥 投 资集
团有限公司
青 岛 欧 森 海 事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
其中:仲 明 6,000 7,800 7,800 注1
赵先民 30,000 39,000 39,000 注2
未确权账户 2,750,838 3,451,029 0 注3
合计 25,068,478 32,589,021 29,137,992
注 1:股东仲明系公司现任董事长,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
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其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 7,8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950 股。
注 2:股东赵先民系公司现任监事,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
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其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 39,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9,750 股。
注 3: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未确权账户的股数为
登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确权账户的股数为 3,451,029 股。根据首发前限售股份管理
相关规定,未确权账户本次不进行解除限售,后续公司会根据未确权股东的补充登记情况及时
办理解限售事宜。
注 4:除上述注释说明的情况外,其他股东中:
(1)3 名股东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亲属,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
或其亲属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的股份数量为 144,267 股。
(2)3 名股东系公司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亲属,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
董监高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0 股。
(3)1 名股东司法冻结股份 6,600 股,该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
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股份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增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86,515,000 74.99% -29,137,992 57,377,008 49.73%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三、总股本 115,375,000 100.00% - 115,375,00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
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出具 了核查
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青岛食品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