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安排。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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