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
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近年来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
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韬、管征、邢小玲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