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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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
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为公司董事会重大战略性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公司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
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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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
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
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
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综合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
办公室主办,综合管理部协办。
  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与公司
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委员会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或与委员会
                  -2-
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
少 30 天,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
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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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
少 15 天,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
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
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
的方案。
  (二)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
少 15 天,将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
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
本运作项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
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会议
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提前至少两个自然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
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委员的
认可。
  第十九条 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向委员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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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
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次数超过其间委员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
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
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的要
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所作决议应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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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当回避。当所议事项的有效表决人数不足两名,或未
能形成明确决议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7-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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