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荣信
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文化”或“公司”
)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签订《荣信文化创意园区项目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除对《荣信文化创意园区
项目协议书》本身权利义务设定的用词精确和应力争权利义务的对等以外,
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全资孙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对全资孙公司增资是为了实施荣信文化创意园区项目,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郝士锋 聂丽洁 杨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