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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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沃顿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12698       债券简称:18 南方 01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19 日 14: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黎
阳大道 1518 号 102 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志奇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92,463,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2,41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1%。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2,523,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94,4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4%;反对 4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 179,940,000 股,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4,9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9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14,9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43%;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 179,940,000 股,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14,9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9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14,9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43%;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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