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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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回报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兼顾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四)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以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异议的,可在董事会上提出质询或建议。
  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
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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