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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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本次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
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
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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