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
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
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
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
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
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
公司投资部、财务部组织实施。该授权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决策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存在违约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不能按期收回(甚至不能收回)投资本金及收
益的风险。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督。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核实。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
适度委托理财,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
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
意了上述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
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发表
意见如下: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专
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鉴于瑞
丰新材尚未确定具体委托理财投向,为有效控制风险,瑞丰新材已向保荐机构出
具《承诺函》,承诺:在购买每笔委托理财前,公司需协调涉及委托理财的相关
方配合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委托理财的投向、底层资产、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
否涉及资金挪用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在未获得持续督导机构同意前,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基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次委托理财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保荐机构提请
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委托理财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
险,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及其审批程序,应当选择资信状
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瑞丰新材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刚安 张 帅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