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绩效激励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绩效激励方案符合公司《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方案执行。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