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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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潘磊律师、张骁阳律师列席公司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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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华先生主持。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的股份 3,608,582,0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共计 49 人,代表股份 86,137,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参
会股东均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
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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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非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3,691,334,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
表决情况:同意 3,674,826,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7.15%。
表决情况:同意 3,692,02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90%。
表决情况:同意 3,685,366,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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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691,295,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7%。
表决情况:同意 3,691,042,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78%。
表决情况:同意 3,688,141,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44%。
表决情况:同意 3,655,716,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5.20%。
表决情况:同意 3,692,86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87%。
表决情况:同意 3,687,897,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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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694,01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
表决情况:同意 3,681,00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4.24%。
表决情况:同意 3,692,596,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6%。
表决情况:同意 3,693,803,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反对 58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弃权 331,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6,148,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反对 5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弃权 331,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
表决情况:同意 3,693,802,7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反对 5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弃权 331,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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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6,148,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反对 58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弃权 331,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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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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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潘 磊
承办律师 :
张骁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