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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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材
        料
                              目      录
议案一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实际,
制订了《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度制订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
有效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
项的补充通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制订《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
    。
  二、具体制订情况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共八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对外
捐赠的对象、管理机构职责、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监督与检查以及附则。具体内容:
和要求以及捐赠协议的订立等内容。
为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及其他捐赠。
部和证券部等部门在对外捐赠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关决策程序。
关事项及报送的相关材料。
计制度进行处理。
方式,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生效条件。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制度全文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正确
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
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
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具有
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捐赠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
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
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
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
财产以及其他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变质、残损、过
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捐赠行为要权责对等,严
禁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根据企业净资产总额、盈利水平、承受能
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
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
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支出。
  (四)诚实守信。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批
并已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严格按承诺履行,
切实履行公司形象,严禁各类徐建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未经批准或
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五条 捐赠方可以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
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方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
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
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
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
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领域的节
能环保类专项捐赠以及向科教文卫体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
益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外,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
内部员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及所属单
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
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
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统筹管理,负
责审核对外捐赠项目预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公司对外
捐赠的备案、统计,履行相关报备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负责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并报告年度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支出情况,协同
公司证券事务部开展信息披露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规
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
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捐赠,
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
下的,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以及达
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捐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累计金额指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对外捐
赠的总金额。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在履行完本
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公司提报《对外捐赠项目立项报告》并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审批程序。
 立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受赠对
象、捐赠性质、捐款金额、捐赠时间、项目责任人及职务、项目
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时,认真核对受赠方资质;签
订合同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对外捐赠同一合同文书。
  第十六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应加强项目前期调研立项、实
施过程跟踪和后评估管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应督促受赠方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
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单笔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开展后评估
工作。项目总结报告和后评估报告应按季度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
巡察办)报送本单位上季度发生的对外捐赠信息。每年第四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系统向
公司党委宣传部门报送本单位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
报纳税扣除。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承办捐赠项目的有关部门有责
任负责监督受捐方按捐赠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出现不相符或改
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应及时报公司党建工作部门,并按原
捐赠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以党费、工会经费
等专项费用实施对外捐赠款项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巡察、纪检、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
计、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找对外捐赠事项在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
务处理等方面上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为及时履
行批准或备案手续、未实行预算管理、未及时报送信息等不规
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未执行办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违规支出、将企业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等违
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纪委
将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所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议案二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订《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天津中绿电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
队伍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公司拟制订《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法》的概况
  本《办法》共 29 条,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
                             ,
主要规定《办法》制订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选聘管
理”,主要规定外部董事应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担任情形;第三部
分为“职责与权利”,主要规定外部董事的职责和权利;第四部
分为“履职管理及服务保障”
            ,主要规定外部董事的履职要求和
公司应提供的保障服务;第五部分为“解聘管理”
                     ,主要规定外
部董事解除要求;第六部分为“责任追究”
                  ,主要规定追究外部
董事责任的情形;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生
效时间、解释修改权的归属等。
  二、《办法》各部分内容简介
  (一)第一部分“总则”
  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订的目的。制订该
办法是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董事会规范管
理和有效运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加强外部
董事履职保障。二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非独立外部董事。
  (二)第二部分“选聘管理”
  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外部董事的选举流程。
外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二是外部董事应具备的基本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对宏观经济政策的
把握程度等。三是不得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
法违纪、被判处刑事处罚和个人所负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
形。
  (三)第三部分“职责与权利”
  该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外部董事的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诚信守法、勤勉工作、参加董事会和履职培训等。二是
外部董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议权、建议权和列席
有关会议等权利。
  (四)第四部分“履职管理及服务保障”
  该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外部董事的履职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限、考核评价和按时参加董事会等。二是
履职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履职所需的各项信息资料
及参会便利等、列席经营会议、提供办公和出行条件等。
  (五)第五部分“解聘管理”
  该部分主要介绍外部董事的解聘情形,及特殊情况下的继
续履职要求。
 (六)第六部分“责任追究”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追究外部董事履职责任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对违法违规的董事
会决议未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谋取不
正当利益等情形。
 (七)第七部分“附则”
 该部分主要为《办法》的解释主体及生效原则,即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
法》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天津中绿
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
效运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加强外部董事履
职保障,建立专业经验多元化、能力结构互补、具备复杂问题决
策能力的现代企业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
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
他职务。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独立外部
董事。独立董事相关管理按照《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选聘管理
 第四条 外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股东可根据自身实际采用组织遴选
或市场化选聘等方式确定外部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职业素养,事业心和
责任感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光,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
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强;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
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
司主营业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遵规守法,诚信务实,勤勉尽责,履职记录和职业信
誉良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能够保证充足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
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曾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三)曾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对相关行为
负有责任的;
  (四)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曾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及《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廉洁自律、忠诚保密,自
觉维护出资人利益和公司、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关注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公司经营运营
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四)积极参加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组织的有关
培训和调研活动,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五)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
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六)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经理层提供咨询等;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理建议;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表决
权;
  (二)具有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提议
权以及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权;
  (三)视情况可列席公司党委会(需党委会决策的事项除
外)、总经理办公会和专题会等有关会议,了解关注公司运行情
况;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
情况,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调研、召
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及听取专题汇报等途径跟踪、检查董事会
决议、全面预算和重点工作执行情况;
  (五)就本人持有异议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以及
有损公司利益的事项,向董事会或公司提供独立分析报告;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四章 履职管理及服务保障
  第九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十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应提交年度
履职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对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及程序按综合考核评
价有关规定执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
要依据。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公司董事会成员多数。外部董
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弃权等三类意见。表示反对、弃权必须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及决策意见。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外部董事日
常管理和履职保障的职能部门,承担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服务
保障的职责,及时落实、协调外部董事提出的各项履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证
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保障外部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为
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及时提供外部董事履职的各项信息及资料,与外部董
事做好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外部董事履职知情权:
  (一)及时送达监管文件。国资委、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
门下发的涉及公司发展、经营、改革等各项文件,应当在符合保
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外部董事;
  (二)依规开放信息系统。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向外部董事
开放公司电子办公、数据报告等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相关政策
文件、行业发展信息、企业经营管理资料和财务数据等;
  (三)积极配合了解情况。外部董事可以采用实地调研、
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
解掌握公司情况,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公司每年视
情况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考察或现场调研。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涉及公司决策、生
产经营、重大事项等相关询问,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
书面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汇
报报告期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重大项目进展、
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改革发展等事项,并征求意见和建议。针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可不定期向公司外部董事进行专项汇报,
外部董事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董事会召开相关规定:
  (一)会前沟通汇报机制。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
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外部董事。临时会议通知等
相关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外部董事。若出现
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
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董事长组织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
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与外部董事做好议案相关的汇报及
沟通工作,并就董事提问的反馈意见及时予以答复或补充相关
支撑材料。
  (二)规范会议召开程序。董事会会议要坚持以现场会议为
主,严格限制通讯表决的事项范围(特殊情况除外)。董事会会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合理安排会议内容。公司应当区分议题的重要程度,
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和议题数量,保障外部董事会前有充足时间
研究议案,确保上会议题得到充分讨论。
  (四)提高议案材料质量。公司应当保证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部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且不
能及时补充相关资料或提供论证说明时,可以联名提出缓开董
事会会议或者缓议个别议题,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提议缓开
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议题的外部董事应当对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
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提高日常服务保障水平:
  (一)强化日常工作服务。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开展调研、
查阅资料、日常办公、参加会议、撰写报告等日常工作提供及时、
高效的服务。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外,公司召开的有关
战略研讨、经营分析等专项会议,可以视情况安排外部董事出
(列)席。
  (二)规范履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在任职期
间按照要求参加证券监督管理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协会等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组织的董事相关培训。
  (三)加强基础工作保障。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
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通信等服务保障。
  (四)建立履职纪实台账。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履职台
账,详实记录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
研、参加培训、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外部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解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解除其职务:
  (一)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履职过程中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造成失误或不良
后果的;
  (三)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职务禁入情形的。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
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外部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外部董事认为自
己不能履行职务,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职务解除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
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董事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
失责必究、追责必严。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
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和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明
显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本人未提出保留意见或表
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国家、股东及公司利益的;
  (四)因违法违纪违规被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
议案三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天津
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聘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
                       )为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经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关审计工作,并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更好地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综合考虑公司主业转型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在与信永中和充分沟通基础上,经招标采购并择优选择,
拟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其中财务决算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为人民币 60 万元。本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所
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截至 2021 年末,拥有合伙人 252 名、注册会计师 2276 名、
从业人员总数 9697 名。2021 年,立信事务所经审计业务收入
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2021 年度立信
事务所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4 亿元。近三年未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针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立信事
务所安排的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为金华女士,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为常姗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熊宇先生。前述人员均具
有较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变更 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是为满足主业转型后的审
计工作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
司拟聘任的立信事务所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已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友好沟
通,征得了其理解。信永中和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未提出异议。
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衔接,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了沟通。公司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24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5)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6)人员信息:截至 2021 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252 名、注
册会计师 2276 名、从业人员总数 9697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07 名。
  (7)业务信息:立信事务所 2021 年业务收入(经审计)
亿元,上市公司审计收费 7.19 亿元。
  截至 2021 年末,立信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29 亿
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
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人     被诉人     诉讼事件      诉讼金额              诉讼结果
                                  连带责任,立信事务所投保的职
      金亚科技、周旭
投资者             2014 年报   4500 万元 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
      辉、立信事务所
                                  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一审判决立信事务所对保千里在
      保千里、东北证 2015 年重组
                                  月 14 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投资者   券、银信评估、   2015 年报   80 万元
                                  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 15%承担补
      立信事务所等    2016 年报
                                  充赔偿责任,立信事务所投保的
                                  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立信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
措施,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纪律处分 2 次,
累计涉及从业人员 63 名。
      二、项目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金华,200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
未在其他单位兼职。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参与项目包括保利发展(600048)、中光学(002189)、惠城环
保(300779)、保利联合(002037)、中国海防(600764)、国
机精工(002046)、中国重工(601989)、诺禾致源(688315)
年审项目,在上述项目中担任项目合伙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常姗,2017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
未在其他单位兼职。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参与项目包括保利发展(600048)、保利联合(002037)、中国
重工(601989)年审项目,在上述项目中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宇,2007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
质,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开始在立信事务所
执业,未在其他单位兼职。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参与项目包括精测电子(300567)、光电股份(600184)、
北方国际(000065)年审项目,在上述项目中担任签字注册会计
师。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立信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事务所本期累计收费人民币 130 万元,其中财务决算
审计费用为 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60 万元。审计收费
主要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
方面因素,并综合考虑参与人员的经验、级别及投入时间等因
素定价。
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6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56 万元),本
年度审计费用较上期变化未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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