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 市公 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 龄宝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 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
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核 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 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解
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 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对象均
为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 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 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激励 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熊淑琴 宿玉海 周 皓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