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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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管理层及相关
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
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
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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