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订)
(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股东大会的操作程序,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
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
出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相抵触,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2 位或 2 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
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
订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