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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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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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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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视频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朝
阳洲中路 367 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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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80,698,55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383%。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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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34,139,3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45%;
反对 46,254,3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6%;弃权 304,800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表决结果:同意 1,234,139,3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45%;
反对 46,493,1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02%;弃权 66,0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表决结果:同意 1,234,139,3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45%;
反对 46,493,1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02%;弃权 66,0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表决结果:同意 1,234,122,3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32%;
反对 46,510,1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6%;弃权 66,0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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